为贯彻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,落实依法治校的要求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特制定本责任制。
一、责任制度范围内容:
1.学校党支部和校行政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做到:
(1)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重要工作,列入学校规划及工作计划中。
(2)每年进行专题学习教育、研究、评议。
(3)对违法违纪大事要责成专人协助上级追查并严肃处理。
2.党委书记、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。
(1)中央和上级的精神必须及时传达。
(2)及时掌握本校情况,掌握政策,把准方向,防止偏差。
(3)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“五议”制度和财务工作准则。
3.党支委员,既要对上级主管负责,又要对学校负责。
(1)及时做好多种形式的法制、党风、廉政日常宣传。
(2)经常检查学校各部门特别是党员干部执法、廉洁状况。
(3)完成上级和校长、书记交办的调查、反映、汇报违法违纪事件。
二、责任考核
1.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,采用自评、民主评议、民主测评、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,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,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、奖励惩处、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。
2.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,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。
三、严格制度,严肃法纪
1.书记、校长失职造成本校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事件,接受上级的处理,并视情况在支委会、支部大会、校务会、教代会、全体教职工大会上检查。
2.学校党员有违反责任制内容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检查;情节较重的,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,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,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奖励廉政典型和举报有功人员,加重处理打击报复事件。